欧盟《新电池法规》全面详解
欧盟委员会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动经济及社会绿色低碳发展,聚焦电池产业,提出并实施了一系列的举措,在研究创新、产业调整、政策框架上,持续推动电池行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2020年12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电池法规提案2020/353 (COD),定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逐步替代现行电池指令(2006/66/EC),除部分条款外,现行电池指令将从2023年7月1日起将失效。
法律等级也将由“指令”变为“法规”,这将更大程度地确保投放欧盟市场的所有电池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可持续、高性能、高安全,这点还体现在对废旧电池的收集、处理和回收上。
与现行电池指令相比,新的法规增加了新要求,面对新的法规要求,企业应如何应对?
作为世界知名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DEKRA德凯做出了以下解读:
新电池法规提案适用范围
新电池法规提案适用于所有电池,不论其被安装与否。该提案的重大改动是将电动汽车电池从原指令里的工业电池中划分出来,具体如下:
· 便携式电池(portable batteries),即密封的、质量小于5kg的、非设计工业用途的、非电动汽车或汽车用的任何电池;
· 汽车电池(automotive batteries),即仅用于汽车启动、照明、点火的任何电池(如燃油车用电池);
· 电动汽车电池(electric vehicle batteries),即专门设计用于为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提供道路运输牵引力的任何电池;
· 工业电池(industrial batteries),即为工业用途设计的任何电池,以及除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电动汽车电池以外的任何其它电池。
新电池法规提案可持续性和安全性要求
1. 有害物质要求
更新现有电池指令中汞和镉的限制,具体如下:
2. 碳足迹要求
用于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 kWh电动汽车电池和可充电的工业电池应满足碳足迹要求,这也是现行电池指令未涉及的,具体如下:
3. 再生原材料要求
自2027年1月1日起,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汽车电池需要随附技术文档,其中活性材料中含有钴、铅、锂或镍的电池应包含上述已回收材料数量的信息。从活性材料中回收的钴、铅、锂或镍的最小份额要求,具体如下:
4. 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要求
一般用途的便携式电池、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 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分别从2027年和2026年起需要符合授权法案中规定的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参数值,具体如下:
5. 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要求
使用寿命短于或等于电子设备的便携式电池应方便最终用户和独立操作人员拆卸和更换。
6. 安全要求
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Stationary battery energy storage systems)应在随附的技术文档中说明其在正常运行和使用期间是安全的,并包括其通过附件V所列安全参数的证据,具体如下:
· 热冲击与循环测试;
· 外部短路保护测试;
· 过充保护测试;
· 过放保护测试;
· 过温保护测试;
· 热扩散测试;
· 机械测试(跌落和冲击);
· 内部短路测试;
· 热滥用测试。
对以上几点中列出的所有安全参数,应适当考虑非水电解质排放的有毒气体风险。
新电池法规提案标签和信息要求
1. 标签要求
更新了标签的要求,具体如下:
· 基本信息:电池应有含电池基本信息的标签,包括制造商信息、电池类型、型号识别、制造日期、投放日期、化学组成、除铅、镉、汞以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关键原材料(自2027年1月1日执行);
· 容量信息:便携式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标明容量信息,且便携式电池还应标明在特定应用中最小平均持续时间(自2027年1月1日执行);
· 分开收集符号:电池应附有表明分开收集的符号(十字划叉的带轮垃圾桶符号)(自2023年7月1日执行);
· 超限物质化学符号:含镉超过0.002%或含铅超过0.004%的电池应在分开收集符号下方标注超限物质的化学符号(自2023年7月1日执行);
· 二维码:电池应有二维码标签以方便访问信息,具体如下:
· CE标志:电池投放市场前,应加贴CE标志,这也是电池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责任。
2. 信息要求
用于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 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包括一个用于决定电池健康和预期寿命状态数据(附件VII中所列)的电池管理系统,具体如下:
· 剩余容量;
· 整体容量衰减;
· 剩余功率容量和功率衰减;
· 剩余循环效率;
· 实际散热需求;
· 自放电率演变;
· 欧姆电阻和/或电化学阻抗;
· 电池的生产日期和投入使用的日期;
· 能量;
· 容量。
新电池法规提案废弃物管理要求
1. 延伸的生产者责任
电池的生产者应在各成员国指定的主管当局完成注册,并获得注册号。其余延伸的生产者责任包括:组织废电池的收集,以及安排随后的运输、再利用、再制造、处理和回收;报告投放成员国市场的电池;促进电池的分开收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提供包括报废信息在内的电池信息;履行以上责任的费用。
2. 收集率
便携式废旧电池收集率要求,具体如下:
· 到2023年12月31日,45%;
· 到2025年12月31日,65%;
· 到2030年12月31日,70%。
3. 回收效率和材料回收目标
回收效率,具体如下:
材料回收水平,具体如下:
新电池法规提案电子信息交换要求
1. 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2026年1月1日,欧盟委员会将建立一个通用的电池信息的电子交换系统,该系统将包含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 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的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应可排序和搜索、尊重第三方使用的开放标准,具体如下:
· 公众可访问的信息,如电池制造商、电池类型;
· 仅供许可的经济运营者和委员会访问的信息,如电池的详细成分、安全措施;
· 仅供市场监管机构和委员会访问的信息,如证明符合本法规的测试报告结果。
2. 电池护照
2026年1月1日之后,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容量在2kWh以上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具有电子记录,即电池护照。电池护照应有唯一识别性并可通过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在线访问实现系统互操作。
DEKRA德凯电池专家表示,新电池法规提案要求的合规责任和义务,由电池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履行服务提供者承担,具体要求在新电池法规提案的附件VI中进行了详细描述,建议以上各方尽早熟悉法规、提前做好规划并执行。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