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研机构引进和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2025-08-30

 

海南省科研机构引进和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一、引进和培育科研机构的界定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科研机构引进和培育是指海南省辖区外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省新设立的科技类科研机构。

 

二、设立整建制科研机构,科研经费补助标准。


1.在编在岗或全职受聘的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科研人员)100 人及以上,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2.科研机构科研人员50-100 人(不含),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3.科研机构科研人员30-50 人(不含),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科研机构科研人员20-30 人(不含),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600 万元。

 

三、设立分支机构,科研经费补助标准。

 

1.科研机构科研人员50 人及以上,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2.科研机构科研人员40-50 人(不含),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400 万元;

 

3.科研机构科研人员30-40 人(不含),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4.科研机构科研人员20-30 人(不含),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5.科研机构科研人员15-20 人(不含),按上一年度的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和研发投入总和5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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